第十二节 医疗事故防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百八十五条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八十六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存放、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违规发放;严格医疗设备质量管理,开展计量检定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准确、可靠。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事故隐患专项治理,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一)擅自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
(二)错用药品、滥用药品、用假药品;
(三)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四)擅离岗位或者不按规定交接危重伤病员;
(五)带教人员擅自授权实习人员独立诊治;
(六)发生医疗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
(七)其他医疗事故隐患。
第十三节 其他事故防范
第三百八十八条 部(分)队应当结合训练任务、驻地环境和季节变化,防止发生摔伤、扭伤、拉伤等运动性损伤以及中暑、冻伤等季节性事故。
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保证饮水供应,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
第三百九十条 在严寒条件下训练、执勤、施工,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教育所属人员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加强手、脚、耳、鼻的保护,行军、训练、作业、劳动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应当适时活动,必要时缩短室外警戒值勤人员每次执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