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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十一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应当遵守弹药、炸药、地雷、水雷、爆破器材、油料、燃气、特种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三百七十九条 防范爆炸事故,

应当突出下列场所、设施:

(一)武器仓库、弹药仓库;

(二)油料仓库、加油站;

(三)爆破器材仓库、防化仓库;

(四)弹药、地雷爆破器材和危险化学品销毁场所;

(五)输油管道、输气管道;

(六)压力容器及其配套设备;

(七)其他存放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场所、设施。

第三百八十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三百八十一条 组织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正确选择运载工具和装卸载地点与方式;

(二)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开交通繁忙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正确选择通过时机,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四)正确装载爆炸物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五)严密警戒,专人押运。

第三百八十二条 组织军事演习、爆破作业、炸点显示,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划定安全区域,设立警戒标志,防止实弹实爆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

组织火炮实弹射击,各门火炮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炮炸膛造成人员伤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组织实施爆炸物品销毁,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候条件下作业;

(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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