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组织专机飞行,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考核和优先配备机组人员;
(二)严格按照任务要求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放飞、接收规定;
(四)严格落实乘载规定;
(五)严格执行起降和航路航线飞行的避让规定;
(六)严格安全检查和安全警戒;
(七)严格组织必要的试飞试航;
(八)严格并优先实施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油料、机务等保障。
第三百六十条 航空兵部队应当重视事故征候和飞行问题的调查分析,建立飞行事故征候千时率分析评价制度,把调查分析事故征候作为预防飞行事故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发生飞行事故征候后,必须查明具体原因、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防止酿成事故。
第九节 舰艇事故防范
第三百六十一条 舰艇部队应当遵守舰艇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组织不力、操纵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舰艇事故。
第三百六十二条 防范舰艇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执行试验试航任务;
(二)执行出访任务;
(三)执行远航任务;
(四)组织实弹发射和重大演习;
(五)舰艇触礁、搁浅、沉没;
(六)舰艇失火、爆炸或者人员气体中毒;
(七)舰艇与其他船只碰撞或者危险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