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一条 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机场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空中走廊的管理,根据需要适时优化调整航路、航线和各类空域,减少空域使用矛盾。
一切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空域管理规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 航空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航空管制部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
(二)禁止航空器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或者设施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发射装置误射航空器;
(五)加强军民航之间航空管制的协同;
(六)严格执行航空管制规定,做好飞行调配,及时解决飞行矛盾;
(七)优先保障作战、专机、重要任务和其他重大任务飞行。
第三百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飞行活动的指挥员,必须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和调配方案,严密组织飞行,维护空中秩序,严格执行飞行纪律,及时正确地处置异常空情。
第三百五十四条 航空兵部队和有关航空通信、导航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加强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空通信、导航的稳定可靠。
飞行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同航空管制人员和飞行指挥人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百五十五条 雷达主管部门和雷达部(分)队,应当正确操作使用雷达,按照管制区域或者责任区,加强对空观测,及时掌握飞行动态,实时提供空情保障。
第三百五十六条 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气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飞行气象保障,及时准确提供天气预报、警报和实况,严格把握飞行气象条件;对擅自超气象飞行的,必须向指挥员提出制止建议。
航空气象主管部门和航空兵部队,应当随时掌握地方人工增雨作业后天气变化情况,准确分析降雨云团的发展运动趋势;当飞机(直升机)在高山峡谷执行低空飞行任务时,必须充分预测低云大雾、强气流等局部气象瞬间变化对飞行的影响,并及时向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机务主管部门和机务保障单位,应当加强机务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触弹射救生装置、武器发射装置、应急抛放设备、电子信息设备等,防止误操作和损坏装备。
第三百五十八条 场务主管部门和场务保障单位,应当严密组织场务保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改进机场周围鸟类活动防治手段,维护机场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