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飞行事故防范
第三百四十八条 航空兵部队和有关飞行保障部队,必须遵守飞行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指挥失误、飞行人员操纵错误、机械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飞行事故。
第三百四十九条 防范飞行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专机或者重要任务飞行;
(二)飞机(直升机)执行科研试飞任务;
(三)飞机(直升机)坠落于人口密集区;
(四)飞机(直升机)与民航班机相撞或者危险接近。
第三百五十条 组织实施飞行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擅自更改飞行计划;
(二)严禁擅自飞离航线空域;
(三)严禁擅自穿越民航航路;
(四)严禁擅自脱离指挥岗位;
(五)严禁擅自超气象、超条件组织训练;
(六)严禁违反飞机(直升机)操纵规程;
(七)严禁无关人员搭乘飞机(直升机);
(八)严禁以飞行训练为借口擅自安排飞机(直升机)执行其他任务;
(九)严禁违章组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