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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四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三百二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机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燃气站、加油站、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罐、配(变)电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通信枢纽、档案馆(室)、保密室、资料室、坑道、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十一)野炊应当选择避风位置,做到人离火灭。

第三百三十条 在礼堂、剧院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借给地方举办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一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消防应急分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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