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三百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武器装备的人员,必须遵守武器装备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训练协同计划,防止发生误击误炸事故。
第三百二十三条 组织实兵、实装、实弹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周密制定协同计划,严格执行协同规定;
(二)建立军兵种实弹射击(发射)协同通报机制;
(三)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发射)场地;
(四)准确判明目标,防止误判和盲目攻击(发射);
(五)严密组织射击(发射)地域、海域、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六)加强武器装备和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导弹(鱼雷、炸弹)掉落、偏航、丢失;
(七)严格执行射击(发射)操作规程;
(八)近岸射击前,必须对海面、岛礁、岸滩进行认真清理;
(九)复杂电磁环境实弹发射必须科学设计干扰强度;
(十)导弹、运载火箭试射(发射)必须科学选择发射时机、发射窗口和弹道轨迹,防止掉落在人口稠密地区或者要害目标;
(十一)飞机试飞、飞行表演,不得在人群上空做超低空动作;
(十二)炸点显示必须适量适度、合理布设、严格管控;
(十三)训练结束后彻底清查剩余弹药,清除和销毁未爆弹药。
第三百二十四条 修建对空射击场、发射场或者其他射击场,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在射击(发射)场内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射击(发射)的时间、射向、射高、范围等情况。
在射击(发射)场外组织对空射击(发射),管理单位应当于实弹射击(发射)前至少1周,向当地航空管制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
组织对空射击(发射),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发现危险情况立即处置,防止误击误炸。
组织飞行,应当向航空管制部门了解飞行空域内对空射击(发射)场的分布以及射击(发射)情况。
第三百二十五条 使用管理轻武器以及弹药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二)严禁擅自装填弹药;
(三)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禁随意动用他人武器;
(五)严禁擅自安排地方人员实弹射击;
(六)严禁持枪打猎或者擅自打靶;
(七)严格落实验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