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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十九章 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各级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国家和军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发生车辆交通事故。

第三百一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强行超车;

(六)严禁私自出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三百一十四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单程超过300公里的,必须经军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

(四)严禁擅自派遣军用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挪用军用车辆及其号牌、运用凭证。

第三百一十五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乘载人员;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指定车长;

(五)航天员、飞行员、高技术专家等人员集体乘车,条件允许时应当分车乘坐;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三百一十六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严禁擅自改道行驶;

(二)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挡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

(九)5台以上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15人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限速行驶;

(十二)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路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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