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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二百六十一条 连队或者其他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值班员领导。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全体人员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六十二条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三条 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六十五条 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六十六条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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