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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十四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百四十一条 部(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落实战备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四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四十三条 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四十四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四十五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四十六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 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旅(团)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部(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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