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机构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旅(团)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第二百一十八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二百二十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百二十一条 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