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零七条 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值 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 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 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第二百一十条 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