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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一百四十七条 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四十九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五十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旅(团)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总部、军区、军兵种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次数,由单位首长确定。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1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一小时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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