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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七十九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八十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八十一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二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条令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四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

第八十五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舰(船)艇上的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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