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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四条 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七十五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六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七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七)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八)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

第七十八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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