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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六十七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八条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七十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七十一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二条 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三条 部(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应当遵守舰员在舰上行为守则,服从编队指挥员(舰长、船长、艇长)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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