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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五十三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四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五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七)在政治指导员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发、登记和管理连队密码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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