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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来源:国防部网站责任编辑:郑文达2010-06-07 05:11

第四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九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 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武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武器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保养武器装备,及时维修或者送修武器装备;

(三)定期检查测试武器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武器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武器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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