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
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