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参与北极治理和国际合作
中国主张构建和完善北极治理机制。坚持依法规范、管理和监督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北极活动,努力确保相关活动符合国际法并尊重有关国家在环境保护、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国内法,切实加强中国北极对外政策和事务的统筹协调。在此基础上,中国积极参与北极国际治理,坚持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现行北极国际治理体系,努力在北极国际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发展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维护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中国主张稳步推进北极国际合作。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关于北极领域的国际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重点开展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的务实合作,包括加强与北极国家发展战略对接、积极推动共建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积极促进北极数字互联互通和逐步构建国际性基础设施网络等。中方愿与各方以北极为纽带增进共同福祉、发展共同利益。
在全球层面,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变化、国际海事、公海渔业管理等领域的规则制定,依法全面履行相关国际义务。中国不断加强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环保合作,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与合作,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推动发达国家履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中作出的承诺,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支持。中国建设性地参与国际海事组织事务,积极履行保障海上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等国际责任。中国主张加强国际海事技术合作,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内寻求全球协调一致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解决方案。中国积极参与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问题相关谈判,主张通过制定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协定管理北冰洋公海渔业资源,允许在北冰洋公海开展渔业科学研究和探捕活动,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公海自由不受影响。
在区域层面,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间北极区域性机制。中国是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高度重视北极理事会在北极事务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认可北极理事会是关于北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主要政府间论坛。中国信守申请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时所作各项承诺,全力支持北极理事会工作,委派专家参与北极理事会及其工作组和特别任务组的活动,尊重北极理事会通过的《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北极海洋油污预防与反应合作协定》《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中国支持通过北极科技部长会议等平台开展国际合作。
在多边和双边层面,中国积极推动在北极各领域的务实合作,特别是大力开展在气候变化、科考、环保、生态、航道和资源开发、海底光缆建设、人文交流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沟通与合作。中国主张在北极国家与域外国家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已与所有北极国家开展北极事务双边磋商。2010年,中美建立了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年度对话机制。自2013年起,中俄持续举行北极事务对话。2012年,中国与冰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冰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北极合作的框架协议》,这是中国与北极国家缔结的首份北极领域专门协议。中国重视发展与其他北极域外国家之间的合作,已同英国、法国开展双边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2016年,中国、日本、韩国启动北极事务高级别对话,推动三国在加强北极国际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探索商业合作等方面交流分享相关政策、实践和经验。
中国支持各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北极治理和国际合作。支持“北极-对话区域”、北极圈论坛、“北极前沿”、中国-北欧北极研究中心等平台在促进各利益攸关方交流合作方面发挥作用。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北极治理,鼓励科研机构与外国智库、学术机构开展交流和对话,支持企业依法有序参与北极商业开发和利用。
(五)促进北极和平与稳定
北极的和平与稳定是各国开展各类北极活动的重要保障,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根本利益。中国主张和平利用北极,致力于维护和促进北极的和平与稳定,保护北极地区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海上贸易、海上作业和运输安全。中国支持有关各方依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和一般国际法,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涉北极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支持有关各方维护北极安全稳定的努力。中国致力于加强与北极国家在海空搜救、海上预警、应急反应、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妥善应对海上事故、环境污染、海上犯罪等安全挑战。
结束语
北极的未来关乎北极国家的利益,关乎北极域外国家和全人类的福祉,北极治理需要各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贡献。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愿本着“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与有关各方一道,抓住北极发展的历史性机遇,积极应对北极变化带来的挑战,共同认识北极、保护北极、利用北极和参与治理北极,积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涉北极合作,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北极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