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败军之将“无责论”
笔者此前文章曾说:“甲午海战的失败,国家层面的责任无疑应由封建没落的清王朝政权来负,但是,战场上作战失败的直接责任必须要由战场指挥者来负。”有人反驳认为“不应该罪在指挥官。”实际上,从国家层面和军事战略方面分析甲午海战失败责任的文章已有很多,笔者不想多说。仅仅就战场指挥,或者说战役和战术层面而言,即使是胜利一方也肯定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这主要是由于作战双方都是武装着的活人,任何一方稍有疏忽,都有可能招致另一方致命的反击。北洋海军虽然英勇杀敌,但是作为败军之将一点责任也没有,恐怕也说不过去。
兵圣孙武曰:“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故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可胜。故曰:胜可知而不可为。”意思是不被战胜的条件,在于增强自己的实力,克服己方的弱点,因而关键在于自己;而敌方是否会出现可能被我战胜的机会和条件,则在于敌人是否授我以隙,因而关键在于敌方。胜利可以依据客观条件而预见但却不能脱离客观条件强求。就中日甲午海战而言,北洋海军舰队指挥官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不可胜在己”。即败方失败的原因在于自己,胜方胜利的原因也在于败方有隙可乘而获得战胜良机。因此,甲午海战失败的直接责任必须要由战场的直接指挥者负责。特别是威海卫保卫战,如果舰队指挥官感到不能取胜,则可以采取避战,等待或寻找其它战机与敌进行海上决战。我们设想,黄海海战后,丁汝昌如果向南方的其它港口机动,并与南洋水师、福建水师、广东水师等其它三个舰队,兵合一处将打一家,集中所有的海军力量,等待有利时机,到海洋上主动寻歼敌海军主力与其进行海上决战,或者在日本攻击我威海卫的同时攻击日本的长崎(选择长崎是因为清海军曾经访问过该港,对其地理情况比较熟悉),以我之攻势作战来迫使敌退出中国,攻其所必救。需要说明的是,北洋海军在黄海海战后能从旅顺航行到威海卫,说明北洋海军还有机动能力,并不是有些文章所言“船动不了”。还有文章把威海卫保卫战失败的责任归结于李鸿章的“避战保船”的错误指挥。对此,兵圣孙武在《九变》篇中说“地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受。故将通于九变之地利者,知用兵矣”。执行错误指挥命令的将军,也有很大的责任。因为如果意识到“避战”并不能达到“保船”之目的,将军也可以“君命有所不受”。实际上丰岛之战爆发后,光绪下诏对日宣战时,曾经下令:“著李鸿章严饬派出各军,迅速进剿。”因此,把甲午海战失败的责任全部推给清朝的皇帝和李鸿章是不对的,这就如同拳击手将赛场上失败的责任推卸给所在公司的老板和领队一样不合情理,拳击手的临场发挥不好或者战前训练不足也应该是重要的原因。如果指挥者认为此战必败,还可以选择到南洋避战,等待实力恢复后再战,避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