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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权利不接受菲提出的国际仲裁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张军社责任编辑:刘航2014-04-04 04:0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特别规定,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的方式,排除强制仲裁程序适用于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海洋争端。中国于2006年做出了上述排除性声明。而菲律宾不直接声称对这些岛礁拥有主权,诡称其诉求不涉及中国所豁免的岛礁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等争端,只请求仲裁庭就中国驻守的有关礁是岛、礁还是水下地物作出裁决,并裁定这些岛或礁是否是菲律宾大陆架的组成部分,能否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因此,在中菲岛礁争端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不应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更何况中国政府于2006年已经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提交了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中国完全有权利不接受菲提出的国际仲裁,这既是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也符合国际实践。

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和管辖南海诸岛的国家,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主权早在二战后就已经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完全回归了中国。战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国家,都承认或默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事实。直到上世纪70年代,菲律宾才觊觎南沙群岛,并派兵悍然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包括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

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协商和谈判加以解决,既是《公约》相关条款规定的“交换意见”和“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等强制性国际义务,也是中菲双方在一系列双边文件中所达成的重要共识,更是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一项重要原则。菲方执意单方面将南海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既违反了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又违背基本的历史事实;既背弃了国际道义,也违背了其在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时作出的承诺。

(作者单位: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