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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进步与“短板”

来源:新华社作者:崔静责任编辑:刘航2014-01-01 09:42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崔静、吴晶)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总则中强调,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我国老年人优待政策取得了哪些进步?当前还存在哪些“短板”?记者就此采访全国老龄办副主任鲍学全等专家。

【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进步】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老年人在医疗、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有享受优待的权利。2005年,21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优待工作的基本原则,将优待项目细化为5类20项,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健全,优待体系日趋完善。

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老年人优待专项规定,各地通过不断加大财政经费、人力、物力等投入,积极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如北京规定,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卡可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可免费游览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北京、天津、上海、云南、宁夏等地陆续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湖北、广东、云南、山西、深圳等地打破享受优待政策对象的户籍限制,使优待政策惠及外埠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政策“短板”】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加快以及老年人社会保障需求的提高,老年人优待政策在执行中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方面,各地优待政策碎片化问题突出。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给予地方很大自由裁量空间,造成各地优待政策差异较大。近年来,优待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适度统一的呼声日益高涨。

另一方面,对农村老年人优待问题关注不够。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和农村基础公共设施的不足,很多优待项目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形同虚设,亟待通过研究制定配套完善的优待政策加以改善。

此外,财政补偿机制缺位也是老年人优待政策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的原因之一。专家表示,“政府请客、企业买单”的现象广泛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影响了社会参与提供老年人优待项目的积极性。

此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对这些“短板”给予了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