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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民用资源征用工作

来源:中国军网——中国国防报作者:黄 雷 侯海山责任编辑:许品2013-07-22 07:21

  《国防动员法》第54条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在新的形势条件下,做好民用资源征用工作,要确立着眼“战时”完成任务、立足“平时”打牢基础的思路,紧密结合地域特点和征用潜力,着力抓好调查摸底、建章立制、完善机构和组织演练等工作。

  抓好教育引导工作。民用资源征用工作涉及面广,组织复杂,协调难度大,标准要求高,加之民用资源分散,给开展民用资源征用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为此,应深入思想发动,认真学习领会《国防动员法》,全面理解和掌握征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切实增强抓好征用工作的自觉性。同时,要强化责任观念,把各单位主要领导确定为征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引导大家牢固树立依法履行义务,自觉把征用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另外,还要广泛发动群众,利用民兵组织整顿、国防教育日和军事日、重大活动、动员演练等时机,深入宣传《国防动员法》民用资源征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激发广大群众支持国防建设的自觉性和参与征用工作的积极性。

  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应紧紧围绕组织协调这个关节点,以确定征用对象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调查摸底,狠抓工作落实。在深入调查摸底中确定征用对象。按照战时参战民兵支前民用资源编配需求和平时储备定单位、定品种、定数量、定负责人、定地点、定联系方式的“六定”要求,采取分组实施的办法,由征用组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城乡居民中,对军需、医疗、油料、运输、通信、营房物资和工程机械及修理设备等方面的动员潜力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拟征用对象的分布及数质量情况,建立拟征用对象数质量信息库。同时,针对民用资源分散,密集程度相对较低的实际,突出发挥城镇的潜在优势,确定科学合理的征用原则,并组织军地有关人员专题研究探索战时民用资源征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对征用中部分困难项目贴近实际灵活改进。

  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应牢固树立“以试点促征用、以征用促建设”的思路,切实把落实征用工作,当作检验一个地区国防动员潜力的重要举措。应加大征用民用资源储备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征用效率。充分依托移动通信工具,在指挥机关与征用点之间,指挥员与技术员之间、民用资源储备地与维修人员之间建立通信网,保证征用动员实施与平时维护保养中的联系畅通。应加强对征用民用资源的储备管理,成立应急维修小组,定期对静态储备中的民用资源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对动态储备的民用资源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准确掌握技术状况,及时开展维护保养和调整补充,确保储备的装备、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和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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