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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的“武器出口三原则”及其影响

来源:国防科技大学《国防科技》作者:况腊生 肖力责任编辑:毛志文2014-11-13 03:06

一、“武器出口三原则”的变迁

受战后国际法限制,日本政府确立的“武器出口三原则”,全面禁止武器出口。后来日本屡次打破并放宽该禁令,直至废除禁令并大规模出口武器和技术。

(一)“武器出口三原则”全面禁止出口武器

1967年佐藤内阁通过了“武器出口三原则”:不向共产主义阵营出售武器;不向联合国实施武器禁运的国家出售武器;不向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出售武器。1976年三木首相又补充对“武器出口三原则”对象以外的地区也不出售武器。1981年日本国会又通过《关于武器出口问题的决议》,确立了全面禁止武器出口的“武器出口三原则”,以树立和平国家典范。

(二)屡次打破武器出口禁令

“武器出口三原则”禁令确定不久,日本就以各种借口打破禁令。1983年中曾根内阁声明向美国提供武器和技术不受“武器出口三原则”限制。1984到1987年日本每年出口数亿美元武器装备。1996年日美《相互提供物资称劳务的协定》规定,向美国提供武器零件。日本还长期以猎枪和运动用枪为名出口轻武器,瑞士日内瓦高等国际问题研究所2004年度《世界小型武器概览》表明,2001年日本出口短枪、自动步枪等小型武器7000万美元,排名世界第9。

(三)修改禁令

2004年时任首相小泉纯一郎认为,“武器出口三原则”禁令限制了日本国防工业和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军工企业参与国际军事技术合作。同年,日本决定把与美国共同开发生产导弹防御系统和反恐与反海盗武器出口作为禁令的例外,正式开始放宽“武器出口三原则”。2006年日本以打击恐怖活动和海盗为名,向印尼提供3艘武装巡逻艇。2009年麻生内阁曾表示要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由于政权频繁更替被搁浅。2011年日本安全保障工作会议宣布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允许与外国联合研制与生产武器装备,以及以人道、和平为原则出口武器。

(四)新的“武器出口三原则”允许出口武器和技术

2014年4月安倍内阁通过“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不允许向争端当事国或在违反联合国决议情况下出口、转移武器装备;仅限有利于作出和平贡献和有助于日本安全情况下允许出口;仅在能够确保妥善管理情况下允许出口武器用于其他目的或转移至第三国。为掩人耳目,安倍将武器出口改名为装备转移,且所谓“和平贡献”、“日本安全”、“妥善管理”等都可任意解读,此新“三原则”根本性修改了“武器出口三原则”禁令。后日本宣布向澳大利亚出口潜艇技术,向印度出口水陆飞机,向菲越出口巡逻艇,与英国联合研发装备。出口武器带来的巨大利益会导致日本全面出口武器,将对亚太地区产生重大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