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足需求、与时俱进的标准化创新
美军积极适应国家法律和国防采办合同管理的新形势,在遵守宪法和国家采办基本法的前提下,十分重视随着形势的变化适时创制国防采办合同管理法规和指令、指示等相关标准化文件,除了根据需要制定新的国防采办合同管理相关标准,还对需要修改的国防采办合同管理相关标准进行及时补充修订,以保证国防采办合同管理标准具有适用性和可行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防采办合同管理工作需要。
例如,作为装备采办合同管理基础法规标准的《联邦采购条例》和《联邦采购条例国防部补充条款》自颁布至今已修订过20多次。在保持大的体系结构、基本原则、规范条款等内容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每次修订都根据当前采办形势和合同任务的变化,不断引入价值工程、合同终止、质量保证、合同审计服务、电子化采购、政府采购卡、基于性能的合同支付等新内容。又如,美国国防部于1971年颁发了第1份系列采办文件——《重要国防系统的采办》(即后续的国防部5000系列指令)。2001年美国对系列采办文件进行重大修订,较大幅度的调整了国防采办政策,重新划分了国防采办程序,使国防采办方式向着更加灵活、快捷、高效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为适应新的变化需要,美国国防部又于2003年着手对系列文件进行修订,大幅度压缩文件篇幅,强调采办的灵活性、高效性和创新性,提出“螺旋式发展”和“递增式发展”的概念,以达到缩短武器装备采办周期的目的。
同时,针对新形势下,装备采办策略变化发展及对装备系统采办合同管理工作的影响,美国国防部不断引入新的装备采办合同管理职能,并在各级标准中进行规定,如风险评价、质量体系审计、基于性能的支付(PBL)、挣值管理系统(EVMS)、间接成本(TSI)技术支持、系统工程监管、重大项目支持等。美军装备采办标准化做法适时创新,不断针对需求创制国防采办合同管理法规和指令、指示等相关标准化文件,不断在实践中总结与推广相关经验,有力支持了装备采办合同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
四、美军装备采办合同管理标准化启示
(一)转变机构职能,集中管理合同
通过梳理美军装备采办合同管理体制历史沿革及其成功经验,同时参考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我们认为,应该逐步转变装备合同管理机构职能,加强装备合同管理部门的集中管理。同时,应将工作重心定位于合同履行监督,辅助合同订立管理和项目管理,而不再专注于装备订立工作。
转变机构职能,集中统一管理合同的作用在于:首先,可以明确军代表履行合同监督的职能,有利于军代表集中精力,采取经济、法律等有效措施,紧紧围绕合同履行开展质量、成本、进度控制工作,促进装备采办合同的高效履行,从而有效实现装备采购的目的;其次,有利于军代表积累合同管理经验,提高军代表人员能力,通过采用规范的程序,尽快掌握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从而不断地提高个体的管理水平;再次,有利于集中管理合同信息,保证合同数据的时效性、针对性、精确性和可追溯性,大大减少合同信息获取和维护成本,提高合同信息收益;最后,可以大量精简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避免针对一个合同,不同装备合同部门派驻不同的军事代表的情况,实现“一厂一室”或“一地区一室”。
(二)注意查漏补缺,完善标准体系
如前所述,美军装备采办合同管理运行标准无处不在,几乎每项管理活动均可以找到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性指导文件,同时,各文件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层次分明、上下衔接、成龙配套、彼此协调,因而整个美军装备采办合同管理相关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极为丰富、健全、完整,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结构。
目前,我军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标准体系还不全面,从标准指导力度和细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以制定相应领域的管理标准。例如,与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的军代表系统国家军用标准方面目前只有23项(截至2010年),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全面合同管理的实践性指导要求。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在合同管理各个职能过程中,有关合同分类要求、合同成本定量化要求、合同签订流程清晰化要求、签订过程规范化要求、质量监管体系化要求、系统工程管理要求、成本控制层次化要求、风险超前管控要求都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到规范中,形成新的知识积累,从而进一步推进装备采办的规范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