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军装备采办合同管理及标准化特点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组织管理
高水平的管理关键在于高效率的组织结构。美军装备采办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经过几十年的调整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职实施、归口管理的有效制度安排。其特点是,整个装备采办合同管理由国防部集中统一领导,国防部及各军兵种合同业务部门(包括各军兵种合同机构、国防合同管理局、国防合同审计局、国防财会局等)协同工作,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装备采办合同管理体系。该体系在机制层面保证了合同管理标准化的顺利开展,实现了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序、高效,推进了合同管理工作的简化、统一化及规范化。
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国防部和军兵种授权合同管理机构:
1. 国防合同管理局(Defense Contract Management Agency,DCMA):负责装备采办合同的集中管理,以减少各军兵种部重复管理和精简机构。该业务局受负责采办、技术与后勤的国防部副部长领导。
2. 国防合同审计局(Defense Contract Audit Agency,DCAA):负责国防部所有合同的审计工作,为国防部内有采办和合同任务的所有部门,就合同和转包合同问题提供会计和财务咨询服务,并负责审查承包商成本控制系统的财政和会计项目。该业务局受负责审计的国防部副部长领导。
3. 国防财会局(Defens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Service,DFAS):负责使财会工作符合标准,确保财会信息准确、全面、及时。该业务局受负责审计的国防部副部长领导。
4. 各军兵种部内军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在各军兵种内部,履行和制定涉及合同管理业务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合同订立、合同履行方面的计划、建议,并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相关合同管理活动。该合同管理职能机构主要包括各军兵种部负责合同管理的副部长(及其所辖机构)以及某些军兵种集中管理合同的部门,如美国空军主管合同的部长助理帮办办公室、美国陆军合同司令部、美国陆军远征合同司令部等。
以上装备采办合同管理体系虽然机构众多,但从合同管理职能上划分,主要可分为4个方面: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审计和合同支付。4种职能分别由国防部内不同机构承担,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1. 合同订立职能:该职能主要由国防高级采办执行官(Senior Procurement Executive,SPE)、项目执行官(Program Executive Officer,PEO)、项目主任(Program Manager,PM)负责,重要项目由国防部长办公厅下辖的国防采办委员会进行审批。其中,军兵种高级采办执行官隶属于负责采办技术与后勤的国防部副部长领导,项目执行官、项目主任隶属于军兵种采办执行官。各级采办官员同时作为主要合同官员,在军兵种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国防合同管理局、国防合同审计局和国防财会局的辅助和建议下,完成合同的订立。
2. 合同管理职能:该职能主要由国防合同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国防合同管理局隶属于负责采办、技术与后勤的国防部副部长领导,统一管理国防部采办合同的履行管理事务,监督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其中,驻厂合同管理办公室和驻地区合同管理业务局等基层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与我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类似。
3. 合同审计职能:该职能主要由国防审计局负责。国防审计局隶属于国防部主管审计工作的副部长领导,主要任务是履行合同审计,检查合同双方在合同事务上是否有违法行为,并为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提供会计与财务咨询。
4. 合同支付职能:该职能主要由国防财会局负责。国防财会局隶属于国防部主管审计工作的副部长领导,负责为承包商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支付经费。
整个合同管理体系职责分工基本明确,既密切配合,又相互制约,这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了合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的发展,并有助于管理经验的积累。合同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美军装备采办合同管理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