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军事动漫>>政策规定>>正文

动漫企业继续享营业税优惠

责任编辑:王业伟2012-07-18 09:48

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记者韩洁徐蕊)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国际运输、动漫、船舶代理等方面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

通知提出,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通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试点地区动漫企业原先在营业税上享有的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和转换,即改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前试点地区船舶运输企业按提供运输服务和代理服务不同,分别执行11%和6%的税率,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依不同税率开具发票问题,此次调整后将同样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

(责任编辑:王业伟)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