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5日召开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于2018年3月5日召开。
决定建议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18年1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等。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