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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的法治保障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王京育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以下简称预备役人员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2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预备役人员法全文见第四版)日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人就预备役人员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预备役人员法?

答:习主席对预备役部队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亲自决策部署预备役部队调整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指示,为预备役部队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导。预备役人员是预备役部队的主体,制定出台专门的预备役人员法,系统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进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新时代预备役部队的建设定位、领导体制、管理职责等。贯彻改革要求,迫切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预备役人员法律法规体系,为建设世界一流预备役部队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二是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的迫切需要。预备役部队作为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现役部队的有效补充,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运用,共同履行军队使命任务。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必须以备战打仗为指向,健全完善预备役人员制度。三是破解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矛盾问题的根本举措。围绕解决预备役人员专业能力、待遇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矛盾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在更高起点上推动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发展。四是推进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的有力保障。预备役人员工作跨军地、跨领域,涉及各级各类组织的权力和责任,事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这项工作落实,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国家、军队、社会和个人齐心协力、依法推进的新格局。

记者: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预备役人员法的主要过程?

答:2019年1月,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安排,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全面展开研究起草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的指导下,在中央军委办公厅、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等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开展座谈调研和实地考察,围绕重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广泛组织问卷调查,多次征求军地各级意见建议,形成预备役人员法草案。2022年9月至10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2年10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两次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座谈研讨、现地走访、视频连线等形式,深入多家军地单位和预备役部队开展调研,并据此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记者:预备役人员法的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制定预备役人员法,注重把握5个方面原则:一是坚持为战务战。聚焦与现役力量共同履行使命任务,始终把立法的出发点、落脚点标定在备战打仗上,为随时应召应战提供制度支撑。二是坚持体系设计。把握预备役人员工作特点规律,对相关制度进行系统设计、整体重塑,为公民依法服预备役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坚持能力为本。遵循军事能力生成机理,系统设计“选、训、用、管、召、退”全流程服预备役制度,致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预备役人员队伍。四是坚持集聚英才。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贡献与待遇相匹配,清晰界定身份属性,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引导公民积极踊跃服预备役。五是坚持继承创新。贯彻预备役部队转型重塑改革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赓续优良传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外军做法,着力增强立法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记者:预备役人员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预备役人员法包括“总则”、“预备役军衔”、“选拔补充”、“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预备役”、“法律责任”和“附则”10章,共65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预备役人员分类、定位和职责权益,以及预备役人员工作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二是规范预备役军衔定义属性、等级种类和管理运用;三是规范预备役人员条件,以及选拔范围和组织实施;四是规范教育培训、军事训练、考核和晋衔任职;五是规范分散和集中管理、人员召集、战备、着装要求;六是规范战时征召的时机程序、职责任务、缓召和转服现役;七是规范津贴补贴、医疗保险、救济援助和抚恤优待;八是规范服预备役年龄年限和退出方式;九是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记者:预备役人员工作的体制机制是如何规范的?

答:关于领导管理体制,法律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预备役人员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备役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门负责组织预备役人员编组、动员征集等有关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编有预备役人员的部队,负责所属预备役人员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有关选拔补充、日常管理、退出预备役等工作。同时,对军地协调机制、经费保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信息管理机制等作了规范,推动形成军队主导、军地协同、依法履责的工作格局。

记者:预备役人员是如何定义、分类和定位的?

答:承接《兵役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定义,将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兵。同时明确,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鲜明确立其在军事力量体系中的定位,增强全社会对预备役人员的尊崇,激发公民服预备役的光荣感使命感。

记者:对预备役军衔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律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按照预备役人员分类,分别设置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其中,预备役军官军衔设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二等七衔;预备役军士军衔设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预备役中士、下士三等七衔;预备役兵军衔设预备役上等兵、列兵两衔。同时,对预备役军衔军种属性、授予和晋升、保留、处置等作出明确,推进预备役人员分类分级精细化管理。

记者:关于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是如何规范的?

答:选拔补充是提高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质量的首要一环,着眼把好“入口关”,法律对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工作作了系统规范。一是承接《兵役法》有关规定,从政治、年龄、身体、心理、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规范公民服预备役的基本条件,保证可选范围既有广泛性又有先进性,建好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蓄水池”。二是规定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保证所需人员应选能选。三是明确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增强计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推动军地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有效落实。四是确立按岗择人、选贤任能的选人用人导向,细化选拔补充组织程序,建立部队遴选确定和授衔任职,兵役机关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办理相关入役手续,相关单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记者:法律是如何规范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的?

答:基于能力生成、提高和释放规律,法律对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作了规范,保证人岗相适、能位相符。一是贯彻“三位一体”新型军事人才培养理念,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构建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体系,明确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二是规定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规范军事训练、临战训练和职业培训,保证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使命任务。三是明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作为预备役军衔晋升、职务任用、待遇调整等的依据外,还应当通知本人和兵役机关以及所在单位,作为调整其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和评定职称等的依据之一。四是明确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位职务;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预备役军士,为表现优秀的预备役人员成长发展保留渠道。

记者:对预备役人员的日常管理是如何进行规范和要求的?

答:根据预备役人员亦兵亦民的特点,法律对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一是针对预备役人员高度分散、广域分布、流动性强等实际,建立分散管理、人员召集、集中管理等制度,清晰界定部队、兵役机关和相关单位管理责任。二是贯彻预备役部队保持规定战备状态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落实军队战备工作规定作出原则规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三是规范预备役人员着装要求,明确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提高预备役人员荣誉感和自豪感。

记者:预备役人员征召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着眼实现依法动员、依法征召,法律对预备役人员战时征召制度作出全流程规范。一是承接战时兵员动员有关规定,规范征召的时机程序、职责任务和相关保障,压紧压实军地各方和预备役人员责任。二是明确患严重疾病、家庭困难、女性孕期产假哺乳期等缓召情形,保证部队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体现对预备役人员的关心关怀。三是规定转服现役和解除征召的权限、程序,保证预备役人员战时依法依规转服现役、战后有序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状态。

记者:这部法律对预备役人员的待遇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着眼立起预备役人员受尊崇的导向激励,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规范预备役人员待遇保障。一是创新设立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明确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服役津贴、任务津贴及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履职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二是明确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抚恤等待遇,首次提出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女性预备役人员实施特别保护。三是明确预备役人员及其工作单位享受相关优待、优惠和扶持政策;规定工作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四是规范预备役人员举行仪式情形,明确退出预备役后享有荣誉和待遇。

记者:法律对服预备役的年龄年限和退出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实现预备役人员队伍有序更替、“出口”畅通、充满动力活力,对服预备役的年龄年限和退出方式作出系统规范。一是合理设置服役年龄年限。规定预备役军官、军士各衔级最低服役年限均为4年,预备役兵服役年限为4年;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预备役指挥管理尉官45周岁、专业技术尉官50周岁,预备役校官60周岁,预备役二级上士以下45周岁、一级上士以上55周岁,预备役兵30周岁。二是规范退出预备役方式。明确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达到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满最低年限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4年未被选改为预备役军士的,应当退出预备役。同时,明确安排退出预备役和不得退出预备役情形。

记者:预备役人员法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答:预备役人员法遵循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相衔接的原则,系统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为贯彻落实提供坚强保证。一是承接《兵役法》有关规定,明确公民、预备役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军队单位、编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二是规范处罚执行的实施主体、权限和程序,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请谈一谈下步对贯彻落实预备役人员法有什么考虑和建议?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预备役人员工作跨军地、跨领域,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贯彻落实预备役人员法,是军地各级机关、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推动法律落地落实。一是抓好学习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分层分级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的明白人;持续推动预备役人员法的宣传解读,让全社会了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支持预备役人员工作,引导广大公民踊跃服预备役。二是严格依法实施。军地各级机关和各类组织应当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大局观念,增强协同意识,认真抓好预备役人员法的贯彻执行,严格依法开展预备役人员有关工作,确保法律有效落地、有力实施。三是强化监督问责。要切实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社会、舆论等监督作用,及时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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