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不断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根基。
一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要深刻认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意义,坚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确保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习主席强调:“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党领导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艰辛历程中,面对裹挟着所谓普世价值的西方文化冲击,如果没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与坚守,就会失去熔铸于民族血脉的文化自信,就会在敌对势力抛出的那些看似精致的法律概念面前,忽略其背后隐藏的文化殖民主义陷阱,进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问题上迷失自我、进退失据。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不断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法治支撑。
夯实法治国家社会基础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纵观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过程,大都面临将现代法治理念、制度规则植入传统社会的困扰,法律简单移植带来的社会问题,轻则触发民怨、重则动摇国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自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法治实践,传承了中国人世世代代对于法的普遍认识、共同观念和行为自觉。只有因时而变、因地制宜,在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中寻找源头活水,不断赋予传统法律文化以新的时代内涵,使其顺应时代和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才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们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不断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信仰,不断夯实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
二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文明的深厚历史底蕴,我们必须深入挖掘我国古代法律制度蕴含的丰富智慧和法治理念,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
体恤民情、德法并用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以血缘为纽带、家国同构的古代中国,统治者将重民、恤民、保民的民本思想作为确立国家治理策略的基本原则,强调治国理政要关注民生疾苦、民心向背,并注重在运用法律手段时充分发挥道德的示范、教化和引导作用。西周时就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出现了“疑罪惟轻”的司法原则;西汉董仲舒结合荀子“隆礼重法”的学说与阴阳五行理论,提出“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略;唐代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将道德与法律界定为“本”“用”关系,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突出强调道德教化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清代雍正认为,“用刑之际,法虽一定,而心本宽仁”。古人这些治国理政的智慧,为我们今天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提供了历史镜鉴。
“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的立法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立法要遵循自然规律和天理人情、革故鼎新的文明因子。法家早期代表人物管仲认为,物质基础对于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认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商鞅认为改革不可固守旧制,“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韩非子将不懂适时变革法律制度的人比作守株待兔,强调“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明代张居正认为,“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这些饱含真知的论断,为我们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推进科学立法提供了历史依据。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的执法观念。习主席曾引用战国时期徙木立信的典故,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传统社会,法律的执行主要依靠官吏。“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对官吏的选拔、管理与监督成为古代中国实现执法效能的关键。例如在官吏的选拔上,汉代以“举孝廉”的形式拔擢符合德才兼备标准的人进入官署,宋神宗考核官员的标准是“德义清谨、公平勤恪为善”。在官吏的管理监督上,历代法典控制官吏员额,严设回避制度,严防官员自夸政绩,全方位监察官吏,确保法之必行。这启发我们,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的司法理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观念。韩非子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认为作为执法对象的大臣和“匹夫”应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诛不避贵,赏不遗贱”“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等也同样表达了古人以平等司法促进公正司法的先进理念。古人还践行着通过规范司法官员裁判行为确保公正司法的文化传统。如西周时期出现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审判方法,要求审判时原告被告必须到庭,审判官要听取双方陈述;唐代遇有特殊重大案件,实行“三司推事”,即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会审制度则更加完备,朝审、大审、热审、秋审、圆审等会审形式不一而足。古代中国这些司法理念和制度实践,为我们坚持司法公正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启示。
讲读律令、研习法度的普法传统。中国古代很早就注意到了以普法教育的形式使百姓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开中国古代成文法之先河,改变了法于民众不可知的状态;唐代科举考试专设“明法”一科,应试者需熟读“试律七条,令三条”;宋代律学教育更加兴盛,“读律”与“读书”一度相提并论;明清大兴“讲读律令”之风,明太祖朱元璋颁行《大诰》和《教民榜文》,以指导民众阅读朝廷法度;清雍正年间出版的官修典籍《圣谕广训》,训谕世人守法,由地方官员加以推衍阐释并在各地宣讲以晓谕百姓。这启示我们,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引导人民群众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须辩证看待传统法律文化的得与失、优与劣,把握研究传统法律文化的方法论与价值导向,拓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渠道,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科学指引。
坚持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正确态度。对待传统法律文化,要坚持审慎辩证的态度,一方面要坚信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超越时空、历久弥新的先进理念,深入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传统和成败得失,从中汲取丰厚滋养;另一方面也要承认传统法律文化因其历史局限性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糟粕,挖掘和传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做到择善而用、推陈出新。
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特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绵延数千年,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作为世界法律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兼具世界性与民族性。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坚持自立自信,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深入挖掘其中的先进思想观念、人文精神,理解其独特创造、思想精髓;坚持胸怀天下,洞察人类法治文明进步潮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的法治问题,为人类法治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播能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要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要提高对外学术交流水平,深入剖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机理、时代价值和世界贡献,完善交流机制、创新交流方式,综合运用大众传媒、社交媒体等多种传播途径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魅力。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