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白洋淀、山东黄河三角洲、广西北海红树林……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自然风景有着一个共同的名字——湿地。
守护“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生物超市”,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20年3月,习主席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
今年6月1日起,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将引领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科学界定与系统保护
确立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
1只东方白鹳成鸟带着3只幼鸟立在人工巢上,站立休憩,梳理羽毛。透过生态监测中心的大屏幕,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高级工程师赵亚杰认真观测野外繁殖的东方白鹳。
借助大数据、物联网、遥感雷达、无人机等技术手段,黄河三角洲生态监测中心建立起覆盖全域的监测网络,为黄河口这块大湿地的保护管理插上科技“翅膀”。
作为陆地与水域的过渡地带,湿地的保护与利用长期“在夹缝中生存”。概念模糊不清、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地球之肾”面临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等困境。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对维护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森林、海洋的保护已出台专门法律,涉及湿地的管理与保护却分散在土地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缺少专门的综合性法律或法规。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湿地的生态功能受到越来越多关注。“九龙治水”不可持续,湿地保护法的出台使得湿地作为一个完整生态系统的保护有法可依,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不少专家认为,这有利于改变“重环境、重资源、轻生态”的现状,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根据湿地保护法的规定,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这是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首次对湿地的范围作出科学界定。
同时,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相关工作。
“针对湿地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
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
打造科普宣传的“自然课堂”
不久前,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的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迎来“新朋友”——今年5月,在一次野外鸟类监测中,工作人员在芦苇丛旁发现疑似灰背隼的踪影。经过核实辨认,确认灰背隼为沉湖湿地新增的第272号鸟种。
作为湿地分级中最高一级的国际重要湿地,沉湖湿地坐落在长江与汉江交汇的三角地带,是长江沿岸一处重要的水源涵养地。
“以前可没有这样的美景。”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程师冯江记得,2008年自己来这里工作之初,见到最多的是密密麻麻的围网鱼塘。
变化始于2013年。当年10月,武汉市在全国率先推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探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投入财政专项资金分类进行生态补偿,用激励机制引导农民调整种植和养殖方式。
2017年,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围网养殖。2019年,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退养还湖,7.5万亩围湖鱼塘全部退出。昔日的“生态疤痕”恢复水草丰美的天然湿地,沉湖湿地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再不见人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痕迹。
受自然资源和发展空间限制,我国湿地遭受破坏风险仍较为严重,不合理开发占用等现象时有发生。新颁布的湿地保护法明确“保护优先”原则,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同时,探索实施多年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生态环境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保护者受益,行政与市场手段的双重作用激励各方积极参与湿地保护。
减少了生产经营活动,湿地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积淀,仍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你们知道洮河源的海拔有多高吗?”
“洮河源湿地公园主要以河流湿地为主,这里有很多高原特有的野生动物……”一堂堂特别的“生态课”在青海省洮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开讲。坐落于该湿地公园内的赛尔龙乡中心寄宿制完全小学,2019年被命名为湿地自然小学,通过演讲、生态课堂、手工制作等多种方式开展生态教学活动。
湿地不是人类活动的“禁地”,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途径。法律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探索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之路有了法律依据与行为准则。
“绿色丝带”与“黑色碳库”
保护减碳节能的“生态卫士”
泥炭沼泽湿地、红树林湿地,从面积上看,这两类湿地与遍布全国的河流、湖泊等相比并不突出,湿地保护法却设置专门条款,对泥炭沼泽湿地和红树林湿地的修复、保护与利用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在广东省湛江市的高桥红树林保护区,上万亩红树林层层叠叠绵延入海,在陆地与海洋之间铺展一条绿色丝带,细密的枝叶为野生动物撑起一方自然的乐园。
这里是我国最大的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防风消浪、净化水质、吸收固碳,红树林生态保护对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湿地保护法作出禁止占用、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等一系列规定。同时明确,“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近年来,沿海各地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不断加大红树林保护修复力度。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国初步扭转了红树林面积急剧减少的趋势,成为世界上少有的几个红树林面积增加的国家之一。
与红树林相比,人们对泥炭沼泽也许更加陌生。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介绍,泥炭沼泽是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重要碳库。如果保护得当,每公顷泥炭地储存的碳相当于8800多辆小汽车一年的排放量。
湿地保护法对泥炭沼泽湿地进行特别保护,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维护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摒弃过去将泥炭地荒废或随意开垦利用的方式,以法律形式加强泥炭沼泽的保护,是我国在‘双碳’目标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张明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