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彭韵佳、董瑞丰)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推动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办法中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在费用收取方面,办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要求:检查检验结果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