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军事论坛 PDF版下载

解放军报客户端

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如何界定颠覆性技术


■张 珂 秦君玮

颠覆性技术具有改变战争规则、重塑对抗格局的潜在能力。发展颠覆性技术,高回报与高风险总是相生相伴,处理不慎则可能跌入战略对手布设的技术陷阱。在军事科技持续井喷的背景下,科学准确地界定颠覆性技术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原则一:推动跃变和开辟新域的成效显著

颠覆性技术源于颠覆性创新思维,强调在传统技术发展轨道以外开辟新的技术应用领域,既符合技术发展基本规律,又在常识意料之外,一旦用于军事领域,能够使敌人猝不及防,达成技术突袭效果。海湾战争中,美军F-117隐身飞机首次成规模部署使用,导致伊军防空预警体系几乎完全失效,极大提升了空袭效能,形成了空中突防对地面防空的技术突袭;与此同时,运用隐身作战平台对高价值目标实施隐蔽式精确打击的战法,也掀起了作战方式的变革,开辟了隐身与反隐身的全新斗争领域。军事实践是检验军事技术运用成效的基本途径,应当确立实效转化的鲜明导向,采用武器装备试验、作战实验、军事演习等方式检验新技术手段的效能;善于在低烈度军事斗争中,针对特定敌情和战场环境,适时启用具有技术突袭潜力的技术手段,全面系统评估其实战转化效果,为界定乃至选定颠覆性技术提供可靠确凿的依据。

原则二:突袭目标和受益对象的指向明确

技术本身无国界,但技术的研发团队、使用主体和作用对象必然具有一定的国家和政治属性。颠覆性技术冠以“颠覆”之名,被赋予“技术突袭”使命,生来就具有鲜明的指向性。美国推出“第三次抵消战略”以来,尤其是发布新版国家安全战略后,大力发展分布式自主作战系统、定向能武器、先进网络攻防技术等,矛头直指战略对手,就是要在无人作战、防空反导、太空攻防、网络空间作战等方面生成或巩固军事优势,瞄准对手防空体系、威慑反击手段、核心信息基础设施等关键性、支柱性军事能力达成抵消甚至颠覆效果。这些以特定对手为技术突袭对象,“专门订制”的颠覆性技术应当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并对之慎重分析,防止盲目追随、简单照搬。军事领域敌我对抗性强,界定颠覆性技术,应明确“颠覆谁”——技术突袭的目标,以及“为谁颠覆”——技术突袭的受益者。应当从己方备战打仗形势任务出发,把握重要防护目标安全风险、对手作战体系强弱点、可能发生的对抗行动等因素,结合技战术能力现状和发展潜力,界定出突袭目标和受益对象明确、能够为我所用的颠覆性技术。

原则三:用于实战和达成效果的基础牢靠

颠覆性技术一定要具备支撑实战运用的研发基础,才有可能在军事实践中产生颠覆性效应;缺乏充分技术储备,即使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创新性,也无法真正实现技术突袭。激光武器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启动研发,并被寄予取代传统火力打击手段的厚望,但直到现在,也尚未完全实现预期的技术突袭效应。美国在激光武器研发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近年列装的海军“舰载激光区域防御武器系统”输出功率仅有30千瓦,陆军“战术激光武器系统”输出功率仅有10千瓦,只能在气象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对无防护的“低慢小”目标,距离高烈度军事冲突背景下防空反导、定点清除任务遂行能力尚存较大差距。当前,军事领域新技术不断涌现,但能够突破现有技术体系格局的仍然较少,诸多被冠以“颠覆性”的技术,只能在实验室理想条件下发挥作用,甚至仅体现在研发构想和规划层面,距离实战有不小差距。界定颠覆性技术,应该充分考虑“何时用于实战”“能否达成效果”的问题,准确把握前瞻性与现实性的关系,避免落入“星球大战”式的军备竞赛陷阱。

(作者单位:国防科技大学)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