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党委在讨论某干部任用时,有领导说:“这位干部尽管各方面表现都不错,但在个别问题上群众有争议。”因为这一意见,其他同志便不再作声。在评功评奖时,部分同志觉得某单位可以评为先进,但个别领导认为,这个单位的工作还是有问题,官兵有争议。由于这一意见,该单位评先进的事便搁浅。
“有争议”就是有不同看法和意见。一个人也好,一个单位也好,外界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很正常。“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那么,在决定一个人或一个单位进步、荣誉等问题时,如果有人有争议,该怎么对待呢?笔者以为,既然有争议,那么就应该“打破砂锅问到底”,看看到底有什么样的争议,是哪些人有争议,在什么性质问题上有争议。不妨将这些问题亮出来,让大家了解了解,畅所欲言地争一争、议一议。俗话说:“灯越拨越亮,理越辩越明。”只有真正把情况搞清楚再做结论,才是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也是自己履行职责应有的态度。
关键时刻有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提出“有争议”,不外乎两种缘由:一种是议题对象的表现确实存在不足,大家有争议,而主要领导又不愿往深处说,其他同志也觉得不便多问,于是,议题就此打住;另一种是说议题对象“有争议”只是一个托词,因为有的人不便将自己否定性意见直接说出来,便以“有争议”为借口表达否定性意见。其他同志因为怕得罪人,听了也不再追问下去,个别人的否定性意见就成了集体定论。很显然,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没有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尽职尽责,其行为都不符合党组织议事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们党的各级组织议事必须坚持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这要求我们既要实事求是把情况讲清楚,又要勇于发表不同意见,充分讨论酝酿,最终达成共识。也只有坚持这样做,才能体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也才是对各级组织和个人负责。因此,当研究问题时有人提出“有争议”,不妨“打开天窗说亮话”,把各种相关情况都拿出来摆一摆,让大家花点时间来争一争、议一议,在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作出决定,而不是因为个别人的一句不明不白的话就肯定或否定本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
(作者单位:大连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