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来信
一天, 我和爱人去市区购买生活用品,行至某商场时,悬挂在商场门前的广告牌突遇大风坠落,将我爱人砸成重伤,我立即将她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4万多元。据了解,这块广告牌是商场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制作并负责安装的,存在质量问题。出院后,我和爱人找商场和广告公司索赔,他们却互相推诿。请问,广告牌对我爱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该由谁赔偿?我该怎样维权?
——某部士官小孙
专家解答
■钱燕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例中,商场广告牌坠落将小孙爱人砸伤事实清楚,如果商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首先,虽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广告牌是由广告公司安装的,但商场作为该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维护,是有过错的,且应由其自身承担该广告牌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大风吹落广告牌并未构成不可抗力,除非商场能够证明大风当天已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维护义务,否则商场不得据此主张免责。因此,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例中,商场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承揽人广告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存在问题,定作人商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该商场对小孙爱人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来信中获知,该商场对小孙爱人的合理诉求有意推诿,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孙爱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