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作为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要求广大党员“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党历来重视落实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义务和权利,坚持党员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为更好地落实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正确认识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科学内涵。党员权利,是指党章规定的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享有的权利;党员义务,是与党员权利相伴生的每个党员应当履行的党内义务。《条例》进一步细化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在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中明确党员享有13项权利,并对每项权利的内容进行解释。“权利名称+权利内容”这一体例,使得党员权利的表达更加直观,名称更加鲜明,内容更加具体,范围更加明确,边界更加清晰。《条例》在明确党员权利同时,强调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要求党员必须对党高度负责,认真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四十六条列出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几种行为,对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出明确惩戒规定,重申和严明纪律规矩。全军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条例》中的党员义务和权利,在知其然的基础上珍惜党员权利,做到令行禁止。
辩证看待党员义务与权利的相互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条例》在党员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上,强调义务在先,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履行党员义务是行使党员权利的基础,行使党员权利是履行党员义务的保证。任何只强调党员履行义务,而忽视党员权利的行使,或者只强调党员行使权利,而无视党员义务的履行的错误倾向,都是身为党员党性不足、政治责任感不够、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不强的表现。因此,在看待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问题上,要积极主动行使权利,同时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正确认识和理解党员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军队党员应当对标对表《条例》,用辩证思维看待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克服“义务”极端化和“权利”极端化两种倾向。
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将义务和权利统一起来。广大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居于主导的、积极的、决定的地位。在党内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既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前提,又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途径。《条例》第二章的章名从“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新增加的3个字,更加强调党员积极主动行使权利,把发挥主体作用视为神圣的权利。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要求每个党员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按照党员义务的规定认真落实。按照《条例》要求,要把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到军队党员队伍建设中,充分激发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军队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切实提升全军党员权利保障的质效。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