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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民法典解读③

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和谐


■杨  婷

编者按  每个官兵在人生道路上都会遇到与婚姻家庭有关的问题。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此次民法典将婚姻家庭独立成编,对与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结婚、离婚、收养等法律行为作出规范。本期,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专家选取民法典中与官兵婚姻家庭生活相关的法条进行解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解读: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是禁止结婚的,对已经结婚但尚未治愈的则认定为无效婚姻,这样既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也是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民法典修改了上述规定,增加了夫妻双方患病婚前告知义务,对患病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将决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选择权交给了夫妻另一方,进一步体现了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突出个人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解读: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民法典提出“共债共签”条款,明确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广大官兵在借款给他人时,也应首选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保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解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近年来,在实践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迫切需要在婚内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即夫妻一方有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为尽可能减少共同财产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一方的父母等法定扶养对象身患重大疾病,而其配偶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为了尽到法定的扶养义务,同样可以要求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解读: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对家庭和子女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民法典用立法的形式告诉广大官兵,婚姻来之不易,必须好好珍惜。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解读: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是我国特有的法律传统。民法典保留了对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条款,赋予军人一方特殊的“离婚同意权”,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和关爱。当然,军人的“离婚同意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时,其“离婚同意权”被剥夺。此时配偶一方提出离婚,无需经过军人一方同意即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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