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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民法典解读①

让民法典走进官兵心中


■彭 刚

编者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军队和官兵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自觉做到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

从本期开始,本版邀请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专家对民法典内容进行系列深入解读,让民法典走进广大官兵心中,引导官兵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本期我们选取与官兵个人权利密切相关的部分法条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解读:官兵本人或遇到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但现实中因正当防卫反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甚至酿成军地纠纷。民法典与刑法规定相衔接,明确了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社会正气。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军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现实中,因见义勇为自己受到伤害,却求偿不得的现象依然存在。民法典积极回应“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呼声,明确了见义勇为者的损害求偿权,有利于鼓励民众积极见义勇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生活中,由于实施自愿救助行为反遭索赔、追责甚至“碰瓷”,让心存善念者对需要救助的人避而远之,“救不救”“扶不扶”有时会成为一个两难选择,社会呼唤良法的出现。民法典确立了紧急救助免责制度,为社会正气撑腰。当然,实施救助行为要量力而行,尽量避免因盲目救助造成更大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戏说”“歪曲”英烈形象的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民法典进一步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民事责任,从更高层面上加大了对英雄烈士依法保护的力度。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的最大亮点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但弥补了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同时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民法典确立了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使得以往只能依靠侵权诉讼获得保护的人格权,可以单独提起人格权请求权诉讼,从而获得更为广泛和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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