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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规定》 继续推进全军社团专项清理整治

——《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宣讲提纲


经中央军委批准,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新修订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规定》是新时代加强军队社团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对于持续深入推动军队社团清理整治,促进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2015年8月,原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对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团的条件、数量、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规范。该《规定》作为军队首部社团管理专门法规,印发4年多来,对规范军队社团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有的内容与新体制新编制、新职能新使命要求不相适应。2019年,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对该《规定》进行体系重塑。

首先,这是贯彻军委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军委对军队社团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一系列要求,主要有:军队社团管理要贯彻从严要求,持续推进清理整治;抓好军队社团管理工作的关键在落实环节,要一抓到底,把工作往实里落;要增强政治意识、程序观念、担当精神、把关能力,全面提高社团管理工作标准和质量;要加强社团常态动态管理,将“关口”前移,防止违规参加社团问题反弹,防止参加社团活动中发生违纪问题;要注意审查各类社团章程和有关网上信息,防止发生问题。军委要求蕴含着强军固魂的战略考量,体现了维护人民军队作风形象的深谋远虑,饱含着对军队人员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严管厚爱,应当以法规形式细化具体化,贯彻到《规定》修订全过程。

其次,这是解决现实矛盾问题的紧迫需要。通过持续清理,全军参加社团人员和单位大幅下降,管理松散、运行无序的状态得到有力纠治,但问题存量依然不少。从军队方面看。有的同志思想观念没有转过来,对参加数量、兼任职务诉求过高,不想退出社团、辞去负责人。有的领导和机关同志对社团工作看单看轻、放宽放松,管理缺位、底数不清、把关不严,没有担起监督管理责任。从社团方面看。有的没有把军队批准书作为“硬杠杠”,擅自吸纳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有的开展涉军活动比较随意,擅自修改章程、增加涉军业务,甚至开展商业性的涉军活动;有的打着涉军旗号、刻意利用军队人员和单位宣传造势,为社团谋取利益,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警惕、坚决纠治,从政策制度上堵塞漏洞、全面规范。否则,就可能干扰部队主责主业,造成军队资源外流,损害军队形象。

再次,这是提高法治化水平的必由之路。随着军队社团清理整治深入推进,一些矛盾问题逐步显现。比如,军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团数量问题、军队人员担任非军队主管的社团党组织职务问题、作战部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团问题等,都需要深入论证。2015年10月以来,针对部队遇到的新情况,全军陆续下发多个文件“打补丁”。军队社团管理的政策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不利于部队贯彻执行。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依据以上文件规定,总结吸收实践中成熟经验做法,对《规定》作出修订,是贯彻依法治军方略,确保军队社团管理工作规范发展的治本之策。

二、主要改点和基本考虑

这次修订依据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聚焦军队社团管理突出矛盾问题,充分听取和吸纳军地各方意见,力求使《规定》更具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修订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立牢根本遵循。深入领会贯彻军委关于军队社团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修订的方向和遵循。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军队社团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干扰军队工作的主要问题、部队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研究从严加强管控的措施办法。三是注重分类规范。区分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非专业技术人员、军队主管的社团与非军队主管的社团,分别提出加强管理的规范要求。四是明确各级责任。强化党管社团的责任意识,压实政治工作部门主管主抓、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的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合力。

修订后《规定》,由原来的4章32条增加到7章49条,无论是框架结构还是条文内容,均有较大调整。在框架结构上增加“退出社团”“参加社团活动”“纪律和监督”3章,分别对军队人员和单位退出社团的情形、办理方法,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团活动的办理程序、审批权限,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团、社团活动的纪律要求作出规范。有9个方面内容,需要准确理解把握:

(一)规范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团及兼任社团职务的条件和数量

修订后《规定》宽严相济、分类规范,该严的严、该放的放,不搞一刀切、一锅煮、一般粗,既贯彻从严从紧的力度,又体现关心关怀的温度,背后是统筹兼顾、体系设计的科学思维方法。重点有3处调整:一是强化基本条件约束,要求参加社团与本人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对部队建设有益,对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团基本条件,分别作了规范。二是调整作战部队和军分区(警备区)人员参加社团条件,对过去军级以下作战部队和省军区系统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改为师级以下作战部队和军分区(警备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社团。主要考虑:这些部队中有些单位科技密集、知识密集、人才密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团,有利于巩固提升专业优势、促进战斗力建设。三是调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团和兼任社团负责人职务数量,对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参加社团数量,由一般不超过2个增加到3个;对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数量,由不超过1个改为“院士、首席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学科拔尖人才等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兼任数量不超过3个”。主要考虑:适当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团数量、高层次科技人才兼任社团负责人数量,有利于加强军地学术研讨交流、参与拟制行业标准。同时考虑个人精力有限,经广泛征求意见,普遍认为不超过3个比较合适。这样调整,对专业技术人员释放了改革红利,树立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导向。

(二)规范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团的年龄界限

明确不超过70周岁,超过70周岁退出所参加的社团;年满70周岁延长退休年龄的院士,组织批准退休后,应及时退出所参加的社团。主要考虑:①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社团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②从实际情况和部队反映看,超过7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团,身体和精力很难保证履职需要。③根据规定,个别院士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④到龄退出社团后,部分离退休人员确有特殊需要参加社团活动,可一事一办。

(三)规范军队人员在社团党组织兼任职务问题

修订后《规定》明确,军队人员不得向非军队主管的社团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一般不得在非军队主管的社团党组织兼任职务。主要考虑:①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②军队人员的社团职务均为兼职性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编入其所在的军队单位党组织。③如允许军队人员向非军队主管的社团党组织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既不利于从严加强军队党员教育管理,更影响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四)规范军队人员参加社团、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修订后《规定》适应“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新体制,落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方式”要求,下放部分具体事权,既体现程序的严谨性、审批的严肃性,又不搞繁琐哲学,简单易行、方便操作。一是改进办理程序。具体步骤是:本人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提供拟参加社团的章程、邀请函和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呈报,并附相关材料。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同意后,填发《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明确军队人员申请参加不发邀请函的社团,由各级机关业务对口部门负责审查其参加该社团的必要性,会同本级机关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联合办理。二是调整审批权限。军队在职人员审批权限:战区级领导干部、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审批权限:原行政级别为战区级的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原行政级别为军级的(含相当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军委国防动员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其他人员待移交期间通常不办理审批,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五)规范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活动

目前军队虽然参加社团人数不多,但参加社团活动的人员不在少数。个别同志因对政策规定了解不清,稀里糊涂就违规了。参加社团从严,参加社团活动同样不可随意而为。在总结部队做法和汲取教训基础上,修订后《规定》明确:①军队人员参加所在社团活动,应当凭所在社团的书面通知,由本单位负责社团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报批。②未参加社团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团活动,已参加社团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其他社团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按照参加社团的程序办理,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六)规范军队单位参加社团和社团活动

修订后《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对军队单位参加社团后所属人员和单位与该社团的关系进行界定,对军队单位参加社团应具备的条件、可参加的数量进行细化,对军队单位参加社团活动、承办社团活动、与社团联合组织活动等进行规范。①军队单位参加社团后所属人员和单位与该社团的关系。明确军队单位参加社团,所属人员不自然成为该社团会员;所属人员参加该社团按照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有关规定办理。②军队单位参加社团的审批权限。明确军级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师级以下单位由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并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③军队各级机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参加社团。明确一般不得参加社团;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参加的,按照军队单位参加社团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可以视同有关全国性社团的团体会员履行相关职能。④军队单位参加社团活动。明确应当凭所在社团的书面通知,由本单位负责社团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按照拟选派参加活动人员的行政管理权限报批。⑤军队单位承办社团活动。明确军队单位承办社团活动、与社团联合组织活动,应当与单位主要业务工作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单位建设发展,不得干扰单位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并履行报批手续。

(七)规范军队人员和单位退出社团

随着军队退出社团的人员和单位数量增加,解决“出口”畅通、有序的问题很迫切。修订后《规定》对军队人员和单位退出社团、暂缓退出社团等分别作出规范。明确军队人员应当退出社团的6种情形:①社团年检未通过或者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②社团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③在职人员因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参加社团条件的。④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院士经组织批准退休的。⑤参加社团、社团活动有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军纪重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⑥有其他需要退出社团情形的。考虑特殊情况,《规定》明确:除社团存在严重问题、军队人员参加社团和社团活动有违纪违法问题外,因党、国家和军队工作特殊需要,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军队人员可以暂缓退出所参加的社团。

(八)规范军队主管的社团

军队主管的社团目前有8个,虽数量不多但都是全国性社团,对其监管万万不能麻痹放松。修订后《规定》调整了军队主管的社团成立条件,细化完善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等要求,增加了发展会员的数量、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与原《规定》相比,有不少变化:①关于军队主管的社团法定代表人。修订后《规定》将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职级条件,由在职正军职以上领导干部调整为在职军级以上领导干部。②关于军队主管的社团会员数量。考虑军队特殊性,军队主管的社团会员数量不宜过大。为避免与编制机构和职能重叠,经综合论证,修订后《规定》明确“个人会员一般不超过300人,单位会员一般不超过50个”。③关于军队主管的社团中地方人员和单位会员比例。军队主管的社团吸收地方专家学者参加,有利于促进军地交流,提高军队在相关行业领域的整体水平。修订后《规定》将地方人员和单位数量应当不超过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总数的比例,由20%提高到50%。④关于成立军队主管的社团审批权限。由原总政治部调整为中央军委。

(九)规范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团、社团活动的纪律要求

这是修订后《规定》新增的一章,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大背景契合,让从严管控的高压线通了电,增加了刚性约束。《规定》明确,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团、社团活动,应当遵守党纪党规、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守住诚信底线。根据军队社团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对以下2种情况作了规范:①军队主管的社团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团、社团活动时,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②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团、社团活动时,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新闻报道中使用军队人员身份;退出社团后,应当及时向社团提出从各类宣传资料中删除有关信息。

另外,修订后《规定》还对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人民团体及免于登记社团、接受社团表彰、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以及军委直属机构的审批权限等作出了规范。

三、抓实学习贯彻关键环节

军队社团管理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不是简单的业务工作,而是业务里面有政治,牵一发而动全局。军委领导指示,要务实高效、深入持久抓好《规定》贯彻落实。军委政治工作部在推动《规定》学习贯彻上采取了5项举措:①编印政策问答手册。依据修订后《规定》,以问答形式摘录20条军队人员参加社团常用政策规定,编印《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政策问答》手册,发全军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每人一份。②制发政策宣讲动漫视频。将政策问答制成动漫视频,发全军离退休人员每人一份,帮助大家更直观地学习掌握政策。③编写《规定》宣讲材料。将宣讲材料制成录像课件,连同政策宣讲动漫视频,在军事职业教育网络平台推出《规定》研读慕课。视情到有关单位组织专题宣讲。④印发《规定》单行本。发各大单位、军委机关各部门组织部门,方便平时学习查阅。⑤在强军网开设专题。及时发布军内外社团管理方面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等,搞好经常性更新维护,供军队人员开展自主学习。

按照中央军委部署,全军社团专项清理整治正在推进。贯彻《规定》和推进清理整治是相互促进的,各级要在学习贯彻《规定》中推进清理整治,在深化清理整治中抓好《规定》学习贯彻。按照军队地方齐抓共管、网上网下同步发力、教育惩处两手并用、进入退出把牢盯紧的总体思路,发扬“对事业极端负责、对工作极端认真”精神,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力度,抓好《规定》学习贯彻和清理整治落实。具体实践中,把握好4个关键环节。

(一)深入学习教育

管人先管思想,管思想先抓学习。对军队参加社团人员来说,只有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才能迎刃而解。要充分运用军委机关下发的政策问答手册、动漫视频、宣讲资料等,以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业务主管人员为重点,准确领会《规定》的内涵,学深悟透、走心入脑,形成内在的思想自觉,用学习深度促进落实力度。提高政治站位。从铸牢军魂的高度,认清学习贯彻《规定》、加强军队社团管理,是军委赋予的具体任务。无论困难再多,都要迎难而上,把工作完成好,否则就是失职渎职。这里面承载着初心使命,检验着情怀担当。澄清模糊认识。剖析以往发生问题,少数专业技术人员把参加社团当成业界威望,认为参加社团有利于提高专业技能,应该“完全放开”;个别离退休人员认为参加社团是发挥余热作贡献,对退出社团、辞去兼职有想法。通过学习教育让大家明白,参加社团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需要组织批准、具有政治要求的行为,不是小事小节而是事关军队建设、军人形象的严肃政治问题,自觉遵规守矩。熟知《规定》要求。采取多种方法搞好学习宣讲,讲清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团的基本条件、审批程序、退出要求和纪律约束等,确保人人知《规定》、明要求、守规矩。

(二)系统筹划设计

贯彻落实《规定》、加强军队社团管理,需要致广大而尽精微,将宏观布局与微观操作结合起来。当前,全国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有数十万个,其中全国性社会组织近2300个,军队社团管理涉及范围广、责任链条长。要先整体布局、着眼大局,真正站上位、想周全、得要领;再抓关键、攻难点、抠细节,把思路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路线图施工表。一方面,着眼全方位、全覆盖,构建军地联合清理整治大格局,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无缝对接、同向发力,建立用好情况通报、会商研究、联动处理等机制,织密扎牢监管网络,消除盲区死角。另一方面,紧盯全流程、全要素,发挥“军队社团管理工作信息系统”动态掌握、量化分析和预警监控作用,与军队人员参加的重点社团逐个对接,对全国性社团官网逐一筛查,对名称中包含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的分类清理,对参加社团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开展的涉军业务活动逐项甄别,把具体工作做精细落到位,不给个别人钻空子、打擦边球留有可乘之机。

(三)敢于较真碰硬

毛泽东同志指出:“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军队社团清理整治已经开展了3个波次,一般性的问题、容易解决的问题基本已经解决,剩下的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和得罪人的事,虽然有别于革命,但也不像请客吃饭那样简单。贯彻落实《规定》、深化清理整治,没有斗争精神是寸步难行的,想四处讨好、八面玲珑更是错误的。军队社团管理就是要坚持原则,丁是丁卯是卯,不怕得罪人、担风险。贯彻执行《规定》,必须初始即严、一严到底,严格标准、一视同仁,不搞迁就照顾、下不为例。严格日常审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不合规的坚决不批,应当退出的坚决清退。

(四)压紧压实责任

军队社团管理是层级管理、各有其责。责任不明就会导致工作不实、措施落空,问责不力就会出现破窗效应、连锁反应。压紧压实党委领导责任。根据《规定》要求,强化各级党委领导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和单位参加社团、社团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把本级该负的责任、该解决的问题担当起来。压紧压实社团工作业务部门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社团管理法规制度,从严从紧加强监管,严把审批的条件关和程序关,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违规参加等问题发生。压紧压实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责任。依据《规定》明确的6条职责,对军队主管的社团全面管理,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结合年检对所属社团全面检查。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追责问责不能仅靠空喊。社团管理中对那些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公开挑战组织权威的,不管职务多高、名气多大,必须零容忍、真问责,决不姑息迁就,像抓正风肃纪那样,把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对未经批准擅自参加社团、突破数量参加社团、违反规定兼任社团负责人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对履行责任不到位、掌握情况若明若暗,搞矛盾上交、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的单位,严肃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机关业务部门责任,立起严抓严管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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