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军队监察工作条例(试行)》,对军队监察工作作出全新设计、全面规范,是军队各级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遵循和依据,是提升军队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重大举措。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条例》充分借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总结提炼军队正风肃纪反腐实践经验和有益做法,准确把握军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个政治定位,紧贴军队新时代使命任务,紧跟军队反腐败斗争形势,紧扣军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际,着力构建统一领导、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军队监察体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条例》旗帜鲜明地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写入工作指导,为各级有力有效开展监察工作,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军政治责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是纪检监察体制的制度安排和鲜明特征,充分体现了军队监察工作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根本要求。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实现监察全覆盖、监督无盲区。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队管理的所有人员,执行的都是军队的指示命令,履行的都是军队赋予的职能职责,行使的权力都属于公权力性质。《条例》规定,军队监察委员会对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察,可以说人人都是监察对象,人人都在监督之中。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提升监察效能,强化震慑效果。《条例》作为反腐败军内立法,对依法开展监察工作,有效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要求,确保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等工作衔接既正规有序又高效顺畅。《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在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问题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丰富多样、强度界限分明,有利于强化震慑效果、提升调查质效。
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条例》是推动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巡察“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推动军队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了法治基础。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学懂弄通、准确把握、熟练运用《条例》,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正确行使监察权力,主动强化自我约束,努力以新气象新作为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