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军队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报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军队档案工作部门负责同志。
问:请谈谈《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军队档案是记载人民军队光辉历史、传承经验智慧、延续红色血脉的重要载体,是服务备战打仗、保障改革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是推进依法治军、维护官兵权益的重要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自2004年12月20日发布以来,对全面规范军队档案工作,服务军队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形势任务变化,条例内容与军队档案工作担负的职责使命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一是规范新体制下军队档案工作的需要。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军队组织形态实现整体重塑,修订条例就是要重新规范新体制下军队档案工作机制,构建适应“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格局的军队档案工作体系。二是指导军队档案工作聚焦备战打仗的需要。进入新时代,包括档案工作在内的军队各领域工作都在向备战打仗聚焦,修订条例就是要确立军队档案工作聚焦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规范联合作战档案服务保障、档案战备和战时档案工作,提高对战斗力增长的贡献率。三是推进军队档案工作信息化转型的需要。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应用于档案领域,军队档案工作必须跟上时代,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要求,修订条例就是要从制度层面创新求变,推进军队档案工作信息化转型。
问:请谈谈《条例》的修订过程和主要考虑。
答:2016年,《条例》修订列为军队“十三五”立法项目。2017年,《条例》修订课题组成立,全面展开修订工作,先后5次赴军委机关部门、大单位机关和档案工作一线调研,3次征求全军档案系统、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和国家档案局意见,共收到意见71条,采纳33条。可以说,《条例》总结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军队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借鉴了军内外先进做法,汇聚了全军档案工作者和机关部队的共同智慧。修订后的《条例》由8章43条调整为8章66条,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条原则:一是把握根本遵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深刻把握新时代军队档案工作特点规律,推动档案工作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档案工作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优化制度设计,完善工作机制。比如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强化档案形成和归档责任;畅通档案开放渠道,简化档案利用程序,保障官兵用档权益;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依法治档刚性措施。三是坚持创新发展。适应信息时代发展,从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和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两方面,推进档案工作信息化转型升级。
问:请谈谈《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内容主要有8个方面:一是调整档案工作职责,适应新体制要求,对档案工作职能任务进行明确。二是规范档案形成责任和归档范围,构建档案工作全流程全要素管理体系。三是增加电子文件归档制度,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四是简化档案利用审批程序,对非核心敏感档案的利用审批作出大幅调整、简化。五是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办法,畅通档案开放渠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六是细化档案建设和保障措施要求,调整细化档案馆室建设、专业队伍建设、专业设备保障和购买社会服务等内容。七是充实完善战时档案工作规定,明确联合作战全军档案资源保障机制,完善战时档案移交管理办法。八是强化档案工作监督管理,充实细化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提高条例约束力执行力。
问:《条例》鲜明提出档案工作为战服务的职责使命,请谈谈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条例》着眼现代战争特点规律和备战打仗现实需求,对战时档案工作进行了梳理完善。一是树立了档案工作向战聚焦、为战服务的导向。明确提出军队档案工作“担负着为党管档、为军守史、为战服务的职责使命”“战时,战区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可以调用全军档案资源,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和参战部队提供档案服务”,打通档案信息为战服务的链路。二是体现了档案队伍“战斗队”“战斗员”要求。《条例》规定“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和档案室、档案馆,应当根据作战需要和上级指示,组织实施战时档案服务保障工作”。三是明确了档案工作战备要求。《条例》明确要求“制定战时档案工作预案,组织实战化演练,提高战时档案保障能力”“为档案馆安排后方战备档案库或者战时档案转移场所”,确保战时档案资料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效利用。《条例》确立军队档案工作聚焦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提升档案工作服务保障备战打仗的能力水平。
问:《条例》明确官兵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提出简化利用审批程序具体措施,请谈谈主要考虑。
答:《条例》传达这样一个重要理念:形成档案人人有责,利用档案人人有权。要求反映人员基本情况的人员名册,参加重大军事任务、重大演训、重大科研试验、重大工程建设的人员信息,人员任免、选拔、招录、调动、培训、考核、退役、退出、奖惩、表彰等文件材料,都应当列入归档范围,齐全完整归档。规定军队人员个人档案移交地方时,所在单位应当留存档案的数字复制件,并移交军队档案馆,为官兵军旅生涯留一个完整的记录。为满足官兵用档需求,首次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曾在军队工作的其他人员查阅档案的办法进行规范,简化了档案利用审批程序,明确了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按规定查阅档案中的本人信息。规定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军队和地方人员可以利用开放档案,保障官兵依法利用档案权利。
问:《条例》强调军队单位和人员的档案形成责任,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对档案形成责任、档案工作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关于档案形成责任,要求“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各项工作过程进行客观记录”,准确完整地记录工作过程、形成记录材料并及时移交归档成为军队各项工作的基础环节;首次明确规定了“反映单位职能、建设发展和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有责任追溯和凭证作用的”11类文件材料应当列入归档范围,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关于档案工作监督检查,规定“各级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档案工作检查,对档案工作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并明确了3个方面检查内容和12种违规违纪情形,完善了奖惩条款,提高了《条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问:信息技术发展给档案工作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条例》修订在这方面有哪些新举措新规定?
答:《条例》着眼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规定“符合国家和军队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明确了电子文件归档责任要求,规定“指挥、办公、业务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归档功能,满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要求”,从源头上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归档制度;三是提出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系统共享利用,规定“建立档案信息全文检索、数据分析、文本挖掘手段,实现网络化便捷化档案利用服务”;四是提出建设军队数字档案馆(室)的要求,提升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效能。
问:《条例》在档案工作建设与保障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建设与保障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条例》着眼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创新。一是充实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内容,《条例》规范了档案馆(室)建设要求,明确了档案馆舍、用房建设标准,如军级以上单位档案室应当设置“四室一库”,师级以下单位档案室应当设置“一室一库”,档案库房应符合“八防”要求;二是规范档案工作向社会购买服务事宜,《条例》明确档案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可以向具有专业和保密资质的单位购买社会服务,并对审批权限和保密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首次提出“对党忠诚、秉正守史、热忱服务、严守秘密”16字军队档案人职业精神,为专业队伍建设树立了道德和行为准则。
问:应当怎样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要抓好学习宣传。采取专题培训、集中宣讲、专家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条例》走进机关、走向部队、走近官兵,引导军队人员理解把握《条例》精神和主要内容。二是要抓好组织实施。《条例》是军队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军队各单位要搞好与《条例》的对标对表,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与本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形成正规的档案工作秩序,提升档案工作能力水平。三是要抓好检查督导。各级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要把《条例》作为实施依法治档、开展档案工作建设的基本依据,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坚决纠治把档案工作当“软指标”、工作积压虚置等失职失责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