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新四军1师2团政治处提出了“在战场上比比看,为人民立功劳”“把功劳记在功劳簿上”“人民功臣,个个尊敬”等口号,掀起了群众性的立功运动。
1946年10月,山东人民武装自卫委员会、山东军区人民武装部作出《关于开展立功运动的决定》,决定在民兵自卫队员中开展立功运动。
1946年11月,延安《解放日报》发表短评《广泛开展立功运动》,称赞立功运动“是人民自卫战中的一个创举”,认为“为人民立功劳,作人民的功臣,这是一个革命战士的最大光荣,也是对人民的最大贡献,应当大大提倡与推广”,号召全军普遍开展立功运动,作为争取解放战争胜利的有力武器。
1946年12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立功运动暂行条例》,规定凡有以下事迹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立功:(1)英勇作战,建立奇功的指战员和战斗单位。(2)英勇沉着,射击准确,杀伤敌人指挥员。(3)指挥艺术机动灵活的指挥员及各种各样战术上成功的创造。(4)作战中英勇艰苦,坚决完成重要任务的供给、卫生、侦察、通讯、联络、政工等人员。(5)模范的政治纪律、战场纪律及团结巩固的单位或个人。(6)坚持或开展边沿、敌后游击战及政治攻势的武工队、小部队,有功的单位或个人。(7)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或改进生产技术,加强节约,成绩优良的单位或个人。(8)落实俘虏政策,火线喊话宣传,瓦解敌军,成绩卓著的单位或个人。(9)一切军、政、供、卫生机关部门,工作效率最好,或超过常例的工作单位或个人。《条例》规定功劳分为立功、小功、大功、特等四等,制定了评奖办法。
1947年2月,《解放日报》再次发表社论《再论立功运动》,介绍并高度评价全军开展立功运动的经验,指出,这一运动显然已经成为人民解放军争取胜利的有效工具和很大的力量。这个以表彰先进为主的群众性革命英雄主义竞赛,成为提高全军指战员政治觉悟和增强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方法,对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又颁发了《部队立功运动概则》,将功的等级改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取消小功积大功的办法。四等功由连(伙食单位)评定及批准,特等功由师报军区或纵队批准。
1947年10月,华东野战军政治部作了一年来立功运动的总结,阐述了立功运动产生、发展、基本内容、基本规律和基本经验。
全军各部队普遍结合实际,提出了立功的标准、评功的方法和评功的程序,为立功运动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立功运动在全军广泛开展起来。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工作大事记》,李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