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曾流传一个“衍太太”的故事,讲的是一个老太太看到孩子说假话,不仅不去批评,还说“不就是说假话嘛,又没偷东西,没关系”,等到孩子偷东西了,又说“不就是偷点东西嘛,又没杀人”,结果等到杀人的时候才追悔莫及。故事浅显易懂,但发人深思。各级党委、纪委绝不能对党员干部的“小问题”视而不见,而是要本着对党和军队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在精准二字上狠下功夫,真正把严管厚爱落到实处。
精准要建立在深明其意上。方向不对,越努力距离目标越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应当避免在理解认知上“跑题”“失真”。一戒把“四种形态”仅仅当作监督执纪的业务要求,看不透蕴含其中的坚持标本兼治、实现抓源治本政治考量。二戒把“四种形态”简单理解为数学上的排列组合,看不到从第一种形态“治未病”,到第二种形态“治微恙”、第三种形态“治重疾”,再到第四种形态“除不治之症”的内在机理和严密逻辑。三戒把“四种形态”曲解为可以自由裁量的“灰色权力”,要么当成姑息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的“挡箭牌”,要么搞无限上纲、动辄“顶格”。只有坚决消除这些思想误区,全面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要义,实践运用时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精准要体现在当机立断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根本出发点是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既然是“治病救人”,把握时机和时效尤为重要。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个别党员干部知道自己涉及问题线索或信访反映,组织正在调查处理,很想尽早有个说法,但就是迟迟等不到“靴子落地”,在此期间也没有人找其谈话,内心忐忑纠结……等过了很长时间组织再去做工作,不仅效果会打折扣,还容易引发安全问题。各级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在处置有关问题和人员时,一旦看清认准、考虑成熟就要果断实施,该澄清的及时澄清,该教育的认真教育,该处理的严肃处理,不能在尚未查清事实时,贸然作出决定;也不能无限拖延,让当事人无所适从、让警示效果大打折扣;更不能当罚不罚、当管不管,不了了之,影响党组织的形象威信。
精准要贯彻到恰如其分上。强调从严从紧不等于搞无限上纲、越重越好,而是要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前提下综合衡量、妥善处置,力求取得最佳的政治、法纪、社会和强军效果。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科学分类处置,特别是审慎稳妥搞好不同形态之间的转化运用。要综合考虑违纪事实和纪法规定这个“定量”,以及配合组织审查和认错悔过态度、挽回损失和退缴违纪所得、一贯表现等“变量”,对符合从轻或减轻以及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应当向相邻的前一种形态转化,给当事人以机会和出路;对符合从重或加重情形的,应当向相邻的后一种形态转化,强化以儆效尤的震慑效应。在处理可纪与可法之间的衔接地带时,尤其要注意克服“随意转”的倾向,对可适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批评教育的,不要一味为了“从严”而“从重”,对涉嫌违法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绝不能假借“四种形态”转化,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
一言以蔽之,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牢牢把握一个原则标准:始终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统一起来,妥善规范处理每一个问题和线索,真正做到“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