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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官方庆祝活动标识和军队标志不能用于商业性用途


编辑同志: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6月初,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并同时发布了庆祝活动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和使用管理等规定。庆祝活动标识以数字“70”和代表国家形象的国徽五星及天安门作为设计核心元素,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典活动主题,设计独具匠心,大气庄重,既有历史的厚重感,又蕴含了重大节日的欢庆气氛,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然而,笔者在几家购物网站和微信朋友圈中发现,一些商家也瞄准了这一“商机”,用官方发布的庆祝活动标识制作水杯、T恤衫、棒球帽、笔记本、纪念币等商品作为“国庆纪念品”进行销售,有的商家在官方庆祝活动标识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一些LOGO,有的还把官方庆祝活动标识和军旗、军徽及07式军服标志服饰中的臂章、胸标等放在一起,印刷在商品和广告上,显得不伦不类。

官方在庆祝活动标识的使用要求中专门提出: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对军旗、军徽及07式军服标志服饰的使用管理都有明确规定,严禁用于商业性用途。

个别商家借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利用官方庆祝活动标识和军队标志在营销上打擦边球,制造“卖点”实则不可取,既影响了官方庆祝活动标识的权威性,也容易混淆视听,给群众以误导错觉。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官方庆祝活动标识和军队标志等使用管理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市场上一些非官方制作的“国庆纪念品”等进行收缴处理,为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欢庆氛围。

湖北孝感读者  何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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