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战条令作为对作战这一复杂巨系统的基本规范,“似乎与上千种因素有关”。但是,从操作层面讲,作战条令不能太过复杂。编写作战条令要化繁为简增强实用性,关键是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聚焦主体。主体是每项条款的规范对象。作战条令的每项条款都要能够清晰看出是规范什么的,由哪些力量执行,否则,就可能出现要么没有主体执行,要么不应该执行的也去执行,造成混乱甚至冲突。编写作战条令的每项条款,都应把规范的指向性、确定性、有效性、排他性作为基本标准确立起来,把规范的主体、事项、标准、条件作为基本构件描述清楚。尤其要把作战条令与战术教材区分开,按照“条条是令”的标准审视每项条款,减少纯知识性、理论性、阐释性的条款内容,避免没有主体的盲目规范和主体模糊的粗放规范。作战条令规范的对象主要包括指挥机构和行动实体,在确定每项条款主体时应尽量细化到具体编组甚至具体人员。
清晰主线。主线是条令编写的逻辑路线。纵向上看,作战包括指挥、行动、保障等基本要素;横向上看,作战遵循准备与实施的基本程序。以要素为主线还是以程序为主线,是编写作战条令的两种思路。理论上讲,两者是统一的,但是,从实践上看,以程序为主线更符合认知习惯和实践需求。编写作战条令应避免学科化思维,不能像划分学科专业一样泾渭分明;更应避免两种编写思路交织,造成体系建构上的逻辑混乱。应以作战准备与实施基本程序为主线,用程序把要素牵起来,通过主线主导、要素支撑,使作战条令纵向贯穿、横向衔接、纵横一体。
明确主责。主责是作战力量的主要职责。在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时,既要避免过粗,没有体现行动特点、力量特色,也要避免过细,“一兵一卒”“一举一动”都进行规范,一点自主空间都不留。其实,事无巨细地规范既做不到,也没必要,反而会禁锢思维、束缚手脚,削弱官兵的主观能动性。编写作战条令既要善于定调,也要善于留白。重点围绕作战主要环节的主要行动,规范主要编组的主要职责,既明确具备哪些权利,也规定承担哪些义务,使作战条令统而不死、放而不散。
规范主法。主法是作战活动的基本方法。编写作战条令就是设计未来作战,根本任务就是规范作战活动的基本方法,包括指挥法、行动法等。无论按照作战类型还是作战样式编写作战条令,都不是为某次具体作战量身定做的,更不可能穷尽各种情况,也无法提供具体作战的行动方案,而只能规范某种作战类型或样式都适用的基本方法。基本方法不是基本方案,要旨在基本,关键是具有普适性。演训中的具体课题、作战中的具体问题不一定能够在作战条令中找到现成答案,但能够找到基本依据。作战中,需要将作战条令与具体情况相结合,融入具体元素,进行“二次创新”,才能将作战基本方法转化为制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