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记者就颁布实施《规定》相关问题,采访了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领导。
问:如何理解制定颁发《规定》的重要意义?
答:2017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了我军文职人员制度的体系性重塑,为全面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规定》作为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其颁发出台对于规范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维护聘用双方合法权益、加强队伍科学化法治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需要。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委规定。制定颁发《规定》,是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军队用人实际相结合,推进文职人员聘用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二是依法有效管理队伍的需要。军队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是文职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类岗位人员主要实行聘用制,通过合同进行管理。制定颁发《规定》,对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规范,可以为加强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提供法规依据。三是健全完善聘用管理机制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企业人员合同管理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一些成熟做法。军队文职人员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各级在聘用管理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新鲜经验。这些成熟做法和新鲜经验,都需要及时充实到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中,着力提升聘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制定出台的主要过程。
答:根据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安排,2018年初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力量展开《规定》研究制定工作。期间,采取理论研究、座谈研讨、专家咨询、效果评估等方式,系统梳理现行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有益做法,学习借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工作成熟经验,广泛听取部队官兵和军地相关领域法律专家意见建议,先后3轮征求军队各大单位和军委机关各部门意见。可以说,《规定》的制定出台,凝聚了全军上下、军地各方的集体智慧,形成了最大公约数。
问: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确保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订立工作规范有序,《规定》明确,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问:《规定》对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是怎么明确的?
答:着眼构建既相对稳定又充满活力的聘用关系,《规定》明确: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首次订立合同的期限为5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合同期限。参照国家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关规定,结合军队文职人员职业特点,明确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问:《规定》对文职人员试用期是如何设计的?
答:为提高人才选拔质量,《规定》区分不同聘用合同期限和招录聘用方式,对文职人员的试用期作了规定。其中: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对直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明确可以根据需要缩短或者不实行试用期。对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制文职人员,鉴于其属于“即聘即用”的成熟人才,明确不实行试用期。
问:《规定》对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有什么要求?
答:着眼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现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或者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出现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同时明确,出现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被修订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文职人员岗位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其职责要求等发生变动等情形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对聘用合同解除有哪些要求?
答:本着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对聘用合同解除和不得解除的情形条件分别作出规范。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区分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聘、文职人员无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面预告解聘、文职人员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面即时解聘、用人单位有过失时文职人员单方面即时解聘等4种方式,对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条件作了明确。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方面,明确文职人员参加重大军事行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等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文职人员出现患职业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情形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出现《规定》明确的本人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即时解聘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问:对聘用合同的终止,《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答:《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出现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即:聘用合同期满且未续订的,依法服现役的,任命到委任制岗位工作的,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还明确,聘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订的文职人员,如果正在参加重大军事行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等,应当在相关任务结束时终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出现患病或者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情形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问:《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有哪些规定?
答: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两个方面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一是规范了经济补偿情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的6种情形条件,即:用人单位提出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在过失行为,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而终止聘用合同的,或者因用人单位以低于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不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提出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不同意续订而终止聘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情形出现的。二是细化了经济补偿标准。明确经济补偿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此外,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违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时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答:《规定》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政策,按照“谁出过错谁担责”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违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一是聘用双方赔偿责任。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出现直接涉及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及时订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将聘用合同文本交付文职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未向文职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等情形,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有违反《规定》与文职人员约定试用期,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文职人员工资报酬、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三是文职人员赔偿责任。文职人员违反《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违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各级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举措抓实抓好。一要搞好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学习教育和骨干培训,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帮助有关部门和文职人员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各级文职人员工作业务部门要带头学好《规定》,努力成为“专门家”“明白人”,增强工作指导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二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强化依法办事意识,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聘用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克服搞变通、打折扣的问题,切实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合法权益。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注重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