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褚人获的《坚瓠集》记载,汝河流域有一个放生池,在池中捕鱼是被禁止的。一次,有个书生在池边垂钓,被巡逻的人逮捕,送到官府。官员得知他是个读书人,就让他现场赋诗一首。那书生沉思片刻,吟道:“投却长竿卷却丝,手携蓑笠赋新诗。如今刺史清过水,不是渔人下钓时。”
这里的“渔人下钓”,不只是字面上的意思。将之与“刺史清过水”联系起来,就不难发现它比喻的是行贿者投机牟利。正所谓“非造物之钓饵,即人世之机阱”,以“钓鱼”形容行贿,再贴切不过。
宋代邵雍在《渔樵问答》中写道,一个樵夫问一个渔人,鱼钩上不放鱼饵,能钓到鱼吗?渔人答,不能。樵夫说,可见钓到鱼的,是鱼饵啊。这仿佛一个隐喻。古往今来,形形色色的“渔人”在“鱼饵”上可谓花尽心思,为的不就是让“大鱼”上钩吗?
明代严嵩父子贪婪成性,中外百司以及九边文武大小将吏,逢年过节都会向他们馈赠礼物,名曰“问安”;凡勘报功罪以及修筑城墉,必先克扣银两,向他们纳献,名曰“买命”;升官履任,即搜索库藏、剥削小民,收集金帛珍玩供他们消遣,名曰“谢礼”。在清代,更是陋规盛行,“炭敬”“冰敬”“别敬”“程仪”“节寿礼”等等,花样繁多,让人眼花缭乱。
在这些“鱼饵”的诱惑之下,不少“大鱼”都难以自持。据《云署聊编》记载,甘肃布政使王亶望见钱眼开,如果谁想巴结他,是有“资费标准”可循的:“一千见面,两千便饭,三千射箭”。试想,只要出得起大价钱,要把这个“大鱼”钓上钩,应当是十拿九稳的事情。
有些“鱼饵”是有形的,有些则是无形的。就好比文章开头那个故事里,官员对书生的诗很满意,随即放了他。为何?恐怕是“如今刺史清过水”这一句,让他听了十分受用,以至于“无视”书生违反禁令这一事实,直接把他放了。可见,如果经不住“夸”、耐不住“赞”,就保不准咬上了语言贿赂这个“鱼饵”,在不知不觉中上了钩。
应当认识到,在贿赂腐败的链条上,行贿是源头,是开端,是起点。对于行贿的人,如果“板子”举不起来、打不下去,就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贿赂现象。坚持堵住源头、严查严办,让行贿者得不偿失,才能树立起“行贿同样可耻”的鲜明导向,让大家不搞“潜规则”。
不可否认,在封建社会,为了惩治“渔人下钓”的行为,统治者也作出过不少努力。《宋刑统》明确规定,行贿者要挨板子。《元典章》中,也有惩治“与财者”的专门条款。但由于体制原因,行贿之风延续了上千年,始终没有禁绝。
然而,“不是渔人下钓时”这句诗用在今天再合适不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一论述,既是党内规矩,也有刑法依据,更是群众期待。除此之外,中央连出重拳,严惩“渔人下钓”的行为:从查办行贿犯罪的人数来看,较以往增幅极大;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也正在推广普及;已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这些举措,对行贿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可以想见,越是往后,执法只会更严,惩治只会更重,各类“渔人”的生存空间只会越来越小。奉劝那些企图“下钓”的人,少动些歪脑筋,否则“机关算尽太聪明”,到头来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