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八一评论 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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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集体决策不能集体违规


■卢亚其

近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而此前中央军委印发的《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中,也将“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列为重要巡视内容。

不可否认,现在仍有少数单位的党委班子成员,视集体决策为规避监督的旋转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用“程序正义”为“违规决策”披上合法外衣,甚至出现集体怠工、集体失误、集体腐败等现象。

比如,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搞平衡、做交易,我要提的人你照顾一下,你想提的人我照顾一下,甚至个别酝酿中评价不高的干部也拿到会上去讨论。这是严重违反干部使用原则和纪律的。用10个干部,即使9个是好的,只有一个是照顾性的,那群众也会认为没有坚持原则,整个班子就会为个别人埋单、背黑锅。

也有一些单位,对亟须解决的问题、群众热盼的事情,虽有集体决策,但却议而不决。究其原因,或是认为“不洗碗就不会打烂碗”,唯恐决策失误将来倒查责任挨“板子”;或是怕丢特权,凡是给自己定规矩、扎笼子、削福利的事,能拖则拖。凡此种种,皆是把为官不为的责任推给“集体”,是不讲规矩、不守原则的表现。

当前我军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克体制机制的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各项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又迫在眉睫。各级党委作为“一线指挥部”,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肩负着结合实际指导落实的重要职责。如果党委“一班人”在集体决策时公私不分、是非不明,借集体决策之名行集体违规之实,就会消解改革的力量、迟滞发展的进程,给部队建设埋下严重隐患。

“集体决策”就能免责,“组织行为”就难追责——这些都是由于不知法、不守法而导致的错误认知。实际上,人数多少并不是衡量制裁与否的依据,党纪国法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若众犯法,法亦责众”精神。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写道,“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谓扼住了集体违规的命门。

业有责乃远,法严人思进。要提高集体决策的水平和效率,确保集体决策的科学和规范,就必须加强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民主决策机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导向,形成人人关心决策、积极参与决策、依法慎重决策的局面,促进部队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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