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北京卫戍区某警卫团组织安全保密检查,某连下士小王违规使用未备案的手机卡,被全团通报批评。连队指导员刘畅对此懊悔不已:“如果一开始就坚持依法执纪,小王就不会在同一个问题上连栽两个跟头了!”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由于警卫部队性质特殊,为确保秩序正规,防止发生失泄密等问题,该团依据相关规定,制订了《智能手机使用管理规定》,限定1人1机1卡,经实名备案审批后方可使用,同时对使用时间、场合也进行了明确。但有一次刘指导员查铺时,却发现小王躲在被窝里使用未备案的手机上网。
“如果公开处理,不仅小王要被通报,而且连队荣誉也会受到影响。”一番思考之后,刘畅决定没收小王的手机,并私下警告批评了他,让他以此为戒。
没承想,刘畅的良苦用心却“打了水漂”——小王暗自揣度“既然能‘私了’,那就不算‘事儿’”。他把手机上交连队,却偷偷藏下那张没有备案登记的手机卡,结果第二天就被团检查组逮个正着。
最终,刘畅因执纪不力搞变通向营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当季干部考评为不称职;小王则依据相关规定,受到连队党支部严肃处理。
“这样带兵,不仅有悖于依法从严治军要求,还会给安全管理工作埋下‘地雷’。”交班会上,团长高秀波说道:“问题之所以发生,归根结底还是官兵依法遵法的理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为此,该团组织官兵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新条令,着力增强官兵法治思维,增强贯彻落实新条令的自觉意识;邀请专家举办网络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官兵到国家安全机关参观见学,让官兵认识到遵守智能手机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重要性。
“如果问题没有暴露,我也许还会犯下更大错误,到那时就追悔莫及了……”在安全责任大讨论活动中,小王主动上台现身说法,得到了战友们的理解和宽容。
新条令链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二百七十八条: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私自留存涉密载体,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